清代租佃农民与早朝"佣耕"农民有何不同,并说说这一变化的意义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5 02:27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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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土地所有制形式,基本上与明代一样,主要是官田和民田。但国有土地逐渐减少,使国有土地制已趋于崩溃,日益成熟的私有土地制占了主导地位。顺治十八年(1661年),全国耕地面积5.75亿亩中,民田有5.493亿亩,官田为0.257亿亩,官田仅占4.5%。
清朝的官田,其数量、名目都少于明朝,主要有官庄、旗地、屯田等形式。官庄主要是承袭明朝的官田、籍没田及清王朝所圈占的土地,分属于内务府、礼部和光禄寺管辖。旗地是从顺治元年(1644年)起,数度圈占的土地。旗内官兵、百姓、奴仆每人分给土地36亩作为份地,八旗领主则按其地位高低分配不同数量的土地,他们占有的土地,采用庄园式经营,由“壮丁”耕种。旗地不向政府纳税粮,丁增不加,丁减不退,世袭使用,不准典卖。因旗人不习惯于农业生产,对旗地常私下买卖,致使不少丧失旗地者难以维持生计,直接影响清政府的稳定。雍正即位后,下令清理旗地,由国家赎回典卖的土地,并对旗地编造清册,以备审查旗民田亩之争。后来,旗地典卖现象仍有令不止,光绪二十三年(1897年),清政府重新规定:“旗地无论旧圈新置,概不准售于民人,惟从前民购升科者,乃予执业”,允许“旗民交产”,由此承认了一般旗地买卖的合法性。
清朝的屯田有军屯、民屯、漕屯三种形式。清政权稳固后,极为重视屯田,制定垦荒屯田令,凡州、县、卫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。顺治初,“改甘肃卫军为屯丁”,后又改凉州“戌军为屯丁“,各地驻军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垦荒屯种。且流民如力不能垦,官给农具、种子或量借屯资。据《清史稿·食货志》记载:清朝初期拔壮丁旷土屯田,又在边疆筑城设兵屯田以卫农人。后来为使各地官员致力于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,还制定了“劝惩例限年之法”,劝课农桑,督垦荒田。顺治年间,各地陆续已开辟出大量的熟田。
清朝在金昌境内的军屯到清中后期已逐步减少,加之部分屯军和随从家属等陆续定居为民,军屯田亦随之改变为民屯田。到清末因左宗棠在甘肃对地方兵进行“减兵、加饷、缮器械、简军”的整顿,光绪八年(1882年),永昌诸营兵力较嘉庆年间又减少65%左右。到建立民国时,除宁远堡、水泉堡两个营各留守备兵50名外,其余各营均已裁撤。
清朝对民屯极为重视,为医治战乱创伤,顺治六年(1649年)诏令:“开荒种田,着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,转行道府州县有司,凡各处逃亡民人,不论原籍别籍